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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增国与张志奇、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国,张志奇,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张增国(张亮海),男,汉族,1957年3月9日生,住平山县。被告张志奇,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生,住平山县。被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山县柏坡东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魏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国与被告张志奇、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增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