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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胡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胡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9891-2。法定代表人:张吉祥。被告:胡国平,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路150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胡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其与被告胡国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