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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42号原告:张某被告: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原告张某和被告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