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42号原告:张某被告: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原告张某和被告袁某、唐某、施某、徐某、高某、临泉县泉滨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