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立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秦交忠、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交忠,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郑永新,张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立保字第6-1号申请人:秦交忠,男,55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新。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英。被申请人:郑永新,男,49岁。被申请人:张淑艳,女,46岁。申请人秦交忠与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郑永新、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于2015年12月29日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秦交忠以已查封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我院要求增加财产保全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秦交忠要求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作为抵押财产,故申请人秦交忠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为29287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120.68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941.73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2639.66平方米。五、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167.66平方米。六、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592.67平方米。七、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615.32平方米。八、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9.01平方米。九、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2641.33平方米。十、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339.1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起算。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武建明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华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