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8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甘事与刘桂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事,刘桂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824-1号原告甘事。被告刘桂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事与被告刘桂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前提出保全措施,本院已裁定对被告所有的鄂S×××××小轿车予以扣押。现原告、被告调解书中约定解除保全的条件已成就。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的条件已成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桂城所有的鄂S566**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后 浩审判员 陈汉平审判员 杨友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