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史小强与洛川县凤栖镇上黑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强,洛川县凤栖镇上黑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68号原告史小强,男。被告洛川县凤栖镇上黑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史永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强与被告洛川县凤栖镇上黑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小强自愿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强撤回起诉。受理费1050,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