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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兴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53号罪犯张兴林,又名张林林,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三居委*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靖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罚金未缴、涉毒犯、累犯),刑期执行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兴林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兴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