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柏凤根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柏凤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凤根,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韦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柏凤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柏凤根申请再审称:普利特公司未与柏凤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损害了柏凤根的合法权益。柏凤根为普利特公司提供了劳动,普利特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报酬,柏凤根尚有绩效奖等未能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柏凤根患病休息,普利特公司顺延该劳动合同至柏凤根病休假期结束,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上述劳动合同届满前,普利特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意愿,柏凤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普利特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柏凤根有权要求普利特公司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即普利特公司承担的是与柏凤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而非支付柏凤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至于奖金年休假等,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认定判决,并无不当。其理由原审已经阐述,不再赘述。综上,柏凤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柏凤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