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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小双与李耀辉、左翠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双,李耀辉,左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235-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双,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李耀辉,男,199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商南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21998********。被执行李健,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耀辉,身份证号码:3407021960********。被执行人左翠萍,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杨小双与执行人李耀辉、被执行李健、被执行人左翠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杨小双因执行人李耀辉、被执行李健、被执行人左翠萍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左翠萍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