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21刑初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浙江省岱山县,个体。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蔚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向中国银行岱山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80的信用卡。经被告人刘某多次透支使用并还款,截止2012年7月25日,该信用卡欠款人民币29500.58元。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经中国银行岱山支行多次催讨,被告人刘某仍未予还款。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向岱山县公安局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偿还上述信用卡全部透支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秦某的证言,中国银行岱山支行出具的关于刘某信用卡涉嫌诈骗的报案报告,被告人刘某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申请表,涉案信用卡信息及账户余额查询结果,涉案信用卡2011年1月15日至2015年3月29日期间交易流水查询记录,中国银行岱山支行信用卡催收记录,还款承诺书,还款凭证,舟山岱山安信地板专卖店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某的收入证明,本院(2013)舟岱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以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向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宇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