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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591执恢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万忠明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明,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591执恢字4-1号申请执行人万忠明,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万忠明与被执行人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万忠明于2016年1月2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鑫的银行存款71611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1611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