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591执恢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万忠明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明,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591执恢字4-1号申请执行人万忠明,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万忠明与被执行人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万忠明于2016年1月2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鑫的银行存款71611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1611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