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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小礼与被上诉人莫春时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艾朝辉,邵阳市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军,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蒋某某与莫某某系同村人,1989年4月开始同居,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后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莫某某先后于2011年7月、2012年9月、2013年10月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获得准许。双方从2011年起就一直分居生活。2014年7月7日,莫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蒋某某离婚。原审法院认为,莫某某与蒋某某虽系自由恋爱,且生育两个小孩,但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莫某某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至今已分居近四年之久,足以说明莫某某与蒋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莫某某要求与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蒋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蒋某某就开庭审理并判决离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作出公告审理程序后没有依法在媒体上刊登,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因程序错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侵犯了蒋某某的财产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莫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在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送达方式将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给蒋某某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公告形式在蒋某某居住地进行了张贴,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送达方式将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给蒋某某的情况下,采取公告形式将诉讼文书予以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蒋某某认为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莫某某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出处理共同财产的请求,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并无不当,其夫妻共同财产可在离婚后另行进行处理,蒋某某认为原判侵犯了其财产权没有道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松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刘喜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