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席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17号罪犯席武,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赤水镇赤水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武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1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渭中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武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是累犯。于2010年2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席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席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