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柳作勇与夏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作勇,夏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73号原告柳作勇,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夏道文,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作勇诉被告夏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作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77.5元,由原告柳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