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