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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余千妹与李洪良、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千妹,李洪良,余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32号原告:余千妹。被告:李洪良。被告余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千妹与被告李洪良、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05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洪良、余晓红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58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崔景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