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余千妹与李洪良、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千妹,李洪良,余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32号原告:余千妹。被告:李洪良。被告余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千妹与被告李洪良、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05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洪良、余晓红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58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崔景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