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广州领纷服装有限公司与黄小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2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领纷服装有限公司,黄小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27号申请人:广州领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如雯委托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宇恒,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小冰,住广东省徐闻县。委托代理人:王霆,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均昌,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领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领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小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27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领纷公司申请称,黄小冰在领纷公司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黄小冰于2015年9月27日起没有向公司请假,突然不来上班,之前从未提出申请辞职,也未告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可见黄小冰的情形属于无故旷工,而不是裁决书认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黄小冰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小冰于2015年10月14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领纷公司支付: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14元;二、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669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407元。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广州领纷服装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黄小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13.25元;二、驳回黄小冰本案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2781号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领纷服装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27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领纷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