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河诉被告李慧君产品销售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河,李慧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王振河,男,1954年3月8日出生。被告李慧君,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原告王振河诉被告李慧君产品销售者纠纷一案,原告王振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王振河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