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彭艳与蹇明凯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彭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南平。被告蹇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雅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