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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红与被告姚开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姚开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731号原告张晓红。被告姚开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与被告姚开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于2016年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姚开洋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6元,合计586.5元,由原告张晓红负担。审 判 长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人民陪审员  李卫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