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韦燕与黄金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燕,黄金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54号申请执行人韦燕。被执行人黄金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靖。申请执行人韦燕与被执行人黄金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102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燕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1020-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和工商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有开户,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嗣后,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黄金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并无房产登记,但其名下登记有一辆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陕A·NXX**)可供执行,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经查封了该辆车,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处分措施。同时,本院也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心城第二幢X号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其办公场所已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封,现已处于停业状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金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9097.979元(其中案款9047.97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9047.97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