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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潘昭宇诉何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昭宇,王慧龙,何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潘昭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王慧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何星,男,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昭宇诉被告王慧龙、被告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昭宇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格军审判员  王园园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