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宏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龙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宏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龙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36号原告深圳市嘉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祝里村南区7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曾庆奎。被告深圳市双龙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孖宝工业区D区1栋(水库路)2楼A。法定代表人彭伟。关于原告深圳市嘉宏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龙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宏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2元,由原告深圳市嘉宏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