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志茗与被告李明开、王声波、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茗,李明开,王声波,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832号原告苏志茗,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赖忠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开,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声波,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宣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茗与被告李明开、王声波、福建省晋江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茗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苏志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