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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35号原告鲁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元珍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鲁元珍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