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金昌与被执行人张艳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昌,张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昌,务农。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艳秋,务农。现住所地:东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昌与被执行人张艳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800.00元,未执行10,8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10,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