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张应冬、陈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冬,陈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冬,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陈志华,男,1974男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申请执行人张应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应冬的银行存款4667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峰审判员 韦胜忠审判员 陈教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