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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邱桂荣与刘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荣,刘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38号原告邱桂荣,男,1943年3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飞,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花,男,1955年4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桂荣与被告刘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桂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