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与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97号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潘健,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苏州市区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法定代表人殷海燕,该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5年5月21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苏交路罚字(2015)2818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88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苏交路罚字(2015)281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