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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辉庭,律师。被告黄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2010年11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给付原告3.6万元礼金后双方于2010年11月17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厦门打工并同居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性格蛮横无法正常沟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1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7月双方曾商谈协议离婚,原告为此返还了被告全部礼金3.6万元,后来被告又不回来办理离婚登记。因原、被告已分居3年多,不可能再在一起生活。为此,原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在被告给付原告3.6万元礼金后,双方于2010年11月17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属再婚,被告属初婚。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在原告全额返还了被告礼金款3.6万元后,被告随即反悔不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3)金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依然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目前原告也未怀孕。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领取的结婚证,(2013)金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第二天便领取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原、被告曾协议过离婚,在原告全额返还被告礼金款3.6万元后,被告又反悔不与原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特别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3)金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