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上网缉捕,于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该卡共计透支本金22309.39元。后经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甲仍未还款。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归还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户信息明细,信用卡申请资料,催收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