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1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俊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