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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任文芳与杨开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332号原告任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王学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于通,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