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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芬,冯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芬,冯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74号原告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宁,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芬,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冯耀,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芬、冯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雅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一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