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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沈凤仙与褚国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仙,褚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416-1号申请执行人沈凤仙。被执行人褚国勤。申请执行人沈凤仙与被执行人褚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园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褚国勤于2015年7月2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沈凤仙借款本金145万元及2015年6月8日前的利息22万元。二、如被告褚国勤未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应另付原告沈凤仙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19%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沈凤仙有权就全部余款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15元,由被告褚国勤负担并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沈凤仙。由于被执行人褚国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凤仙已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70000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褚国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凤仙已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7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褚国勤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褚国勤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宜家公寓2幢604室房产一套,本院已查封,但因该房产已设定大额银行抵押,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启动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褚国勤位于宜家公寓2幢604室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褚国勤的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67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提供,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铭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