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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戴加新与魏国斌、梁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加新,魏国斌,梁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戴加新,现住榆树市。被告魏国斌,47岁,现住榆树市。被告梁中林,49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加新诉被告魏国斌、梁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