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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立胜与谢海平、谢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胜,谢海平,谢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791号原告刘立胜,男。被告谢海平,男。被告谢福平,男。原告刘立胜诉被告谢海平、谢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学文、廖庆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海平、谢福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5日,被告谢海平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2%,被告谢福平自愿担保。因被告本、息均未支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谢海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3月15日起每月2%计付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谢福平承担连带保证。被告谢海平、谢福平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款1万元及保证的事实,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未到庭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原告出示的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3月15日,被告谢海平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刘立胜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谢福平自愿担保。因被告本、息均未支付,原告遂提起本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胜与被告谢海平之间的借款行为未违反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没有及时依约归还借款,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被告谢福平自愿为该借款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福平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谢海平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谢海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立胜借款1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5日起承担每月2%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谢福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福平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谢海平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0元由被告谢海平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野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