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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昭军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59号罪犯马昭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昭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人民币二十七万六千八百五十六点五零元。该犯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昭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人民币二十七万六千八百五十六点五零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9年6月15日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昭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昭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昭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昭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