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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中文、彭兴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文,彭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28号申请人王中文,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彭兴全,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王中文因被申请人彭兴全有违反约定怠于清偿到期债务行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泸州泸瑞酒业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申请人王中文提供保全财产:1、张同芬所有的座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单元XX号的房屋;2、王惠千所有的奔驰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鄂K×××××)。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