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涛与何虎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何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9日。被执行人何虎臣,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虎臣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东街分理处621700368000024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