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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等拆迁房屋安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付静,陈小明,付玉金,姜海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136号原告陈小云,男,1960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江文,四川宏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洗脚田。法定代表人李廷根,区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国,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南溪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闵书全,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小明(系陈小云之姐),女,1956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第三人付玉金(系陈小明之夫),男,现年60岁,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第三人付静(系陈小明之女),女,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三人姜海琳(系陈小明之外孙女),女,2005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法定监护人付静(系姜海琳之母),女,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云诉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拆迁房屋安置纠纷一案中,陈小云以与第三人陈小明等人就本案房屋安置纠纷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云负担。审 判 长  窦 音代理审判员  唐福均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记员张思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