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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邱智修与汤绍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智修,汤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邱智修,男,汉族,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汤绍明,男,汉族,农民,住江川县前卫镇。邱智修与汤绍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绍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1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华执行员  邹 冰执行员  秦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