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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义桥镇赵有菊百货商行、赵有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催1号申请人xx,住所地xx。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xx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该xx工作人员。申请人xx因保管不当将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xx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xx承担。审判员  李昭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