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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6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6950号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米兰弘丽园综合楼206号。法定代表人王万祺。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晓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亮速录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