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玉会与阿丽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会,阿丽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4585号原告王玉会,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阿丽芳,女,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会与被告阿丽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宝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