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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玉会与阿丽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会,阿丽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4585号原告王玉会,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阿丽芳,女,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会与被告阿丽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宝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