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黎新兰与李六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新兰,李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663号申请执行人黎新兰。被执行人李六松。申请执行人黎新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六松银行存款人民35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六松收入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