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新执民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卓洪、王月初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838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被执行人:蒋卓洪。被执行人:王月初。被执行人:黄振。被执行人:俞伟良。被执行人:吕渊。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卓洪、王月初、黄振、俞伟良、吕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8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