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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韩丽华与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华,华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02号原告:韩丽华。委托代理人:施斌、宋海鹏。被告:华飞飞。在本院审理原告韩丽华诉被告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丽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韩丽华负担。审 判 员 叶东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