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113号胡建永与许晓东,何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永,许晓东,何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永,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惠丰镇,身份证号码:×××0616。被执行人:许晓东,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东兴,身份证号码:×××0053。被执行人:何凤梅,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东兴,身份证号码:×××3123。原告胡建永诉被告许晓东、何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许晓东、何凤梅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凤梅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兴路6号503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兴路6号之12号车房(上述房产在诉讼阶段已作登记查封)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仅有少量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向本院表示上述房产及少量财产暂不用处理,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