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胡希晨与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希晨,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90号原告胡希晨。法定代理人王淑侠(系原告之母)。被告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银,局长。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负责人赵子虎,经理。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宪礼,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希晨与被告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希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希晨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希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胡希晨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