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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胡希晨与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希晨,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90号原告胡希晨。法定代理人王淑侠(系原告之母)。被告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银,局长。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负责人赵子虎,经理。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宪礼,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希晨与被告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希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希晨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希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胡希晨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